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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征缴2012年度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征缴2012年度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


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天河、白云、花都、萝岗区分局,各矿山企业: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以下简称《规定》),我局定于2012年7月开展2012年上半年(1-6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河、白云、萝岗区辖区内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我局负责征收;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辖区内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当地区分局、县级市局负责征收。

  二、2012年7月22日前,请各矿山企业向负责征收工作的国土房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见附件1);

  (二)《销售收入汇总表》(见附件2);

  (三)2012年1-6月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

  上述材料应加盖矿山企业公章。

  三、矿山企业须如实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和《销售收入汇总表》。如矿山采取隐匿产量和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经发现由征收部门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四、征收部门对矿山企业报送的资料审核同意后,发出《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通知书》和《缴款书》。矿山企业持《缴款书》于2012年7月31日前到银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特此通知。

  附件:1.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

  2.销售收入汇总表

  3.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通知书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1
  矿产资源补偿费申报表

  采矿许可证号:             
  采矿权人名称:             
  采矿权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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