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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妥善处理债务利息问题。债务利息约定利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约定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贷款期限计算。对违规约定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欠息部分不予认定,已归还利息中超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部分冲抵本金。按照“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对利息转入本金部分从本金中剔除,并相应调整债务利息。

  三、工作步骤

  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布置动员、自查填报、调查核实和分析总结四个阶段进行。清理核实工作于2012年10月30日前全面完成。

  (一)布置培训阶段(6月20日-6月30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综改办)会同省审计厅下发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统计报表及填报说明,进行人员业务培训。

  (二)自查填报阶段(7月1日-8月31日)。各市、县按照省里的有关要求,对本市、县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对所有债务逐项、逐笔审查,着重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在此基础上形成汇总报表资料,由市、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并加盖市、县政府印章后报省综改办。省农垦总局、省林业厅清理的债务,也同步上报省综改办。

  (三)调查核实阶段(9月1日-9月30日)。由省综改办商省审计厅委托中介机构对市、县上报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情况进行审计。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和省监察厅派员组成检查组分赴各市、县进行实地指导。

  (四)分析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省综改办对审核后的全省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进行分析汇总,建立海南省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管理数据库,向省政府全面汇报清理核实情况,提出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在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省综改办协调具体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如下:省财政厅为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省农业厅配合做好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界定工作;省审计厅配合做好清理核实过程中的审计工作;省监察厅做好清理核实过程中的纪律监察工作。各市、县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并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各市、县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清理核实债务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清理核实有关情况的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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