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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是指农业税取消之前发生的,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财政收入任务、应对年度干部考核而替村民垫交农业税等税费形成的“上清下不清”债务。具体包括垫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垫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垫交乡统筹和村提留等形成的债务。

  二、严格政策界限

  (一)以市、县为主负责。按照现行的管理体制,清理核实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县政府。省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并给予必要的工作指导,各市、县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县政府要对本市、县有关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因工作不当引发的矛盾和问题负责。

  (二)坚持先清理后化解。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债务是偿还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各市、县必须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后,才能按照国务院综改办部署,逐项进入债务偿还程序。对于违反工作程序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明确界定债务清理核实内容。严格落实“五不登记”原则,即2005年12月31日以后发生的新债暂不登记、无账可查的债务不登记、非公益性债务不登记、无效违规债务不登记、债权人不存在或无法收集到债权人资料的不登记。坚决剔除虚假、无效、违规债务,具体包括借贷合同和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偿还期限的债务、与乡村两级的负债主体没有产权关系的债务、在清理前已经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没有工程合同和预决算的债务、有工程合同和预决算但不能提供已经支付价款和实际欠债凭据的债务、没有纳入账内管理的白条债务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政策规定、财务规定的债务等。

  (四)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市、县债务清理核实情况应在对应的乡镇、村等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单位应及时将公示情况拍照存档。

  (五)妥善处理“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原则上,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签字确认的“白条”,经过清理核实和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鉴别核实。对虚报债务而伪造“白条”和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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