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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的补充通知

  二、关于“申报征收”模块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问题:
  纳税人若已通过网上办税大厅“申报征收”模块,而非“网上拓展”模块成功申报2012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的,在未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时,可暂不重新申报。

  附件: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的热点问答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的热点问答

  1. 2012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通过“网上办税大厅--申报征收”模块申报成功,是否还需要重新在“网上办税大厅--网上拓展”模块进行申报?
  答:在原“网上办税大厅--申报征收”模块完成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的纳税人,如税务机关未通知重新办理申报,可暂不重新申报。另外,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6号),属于报送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若纳税人通过该模块成功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但未提交财务报表的,请于2012年7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2.在“网上办税大厅--申报征收”模块填报A类季度申报表,无法在第12栏填列数据该怎么处理?
  答:主要受系统设置影响,因此自2012年一季度起,企业所得税季(月)度申报应通过“网上办税大厅-网上拓展”模块进行申报,已经具有数字证书并开通国税应用的纳税人可以登录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进入“网上拓展”功能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便可在第12栏填写数据。(详见广州市国家税务网站-通告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网上申报启用新申报模块的通知》)。

  3..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时,是否须提交《现金流量表》?
  答:纳税人应按其适用的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制度未规定必须填制《现金流量表》的,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现金流量表》。

  4.纳税人通过网上提交财务报表的,填写财务报表的“本月数”、“本年累计数”分别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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