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每年教师节由州、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学校教职工的慰问活动,并按在校教职工人数人均不少于200元的标准发放慰问金。
第九条 州内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和幼儿园连续教龄满30年及以上的教师,退休时享受如下待遇:颁发《荣誉证书》;给予2万元奖励;提高退休医疗门诊定额补助标准,每人增加300元;长期在高海拔地区工作患高原性心脏病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提高5个百分点。
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根据学校所在地区类别、海拔高度、艰苦程度和财力情况,设立100-500元/人/月的工作奖励资金。具体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和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基层推荐和整体统筹相结合,走群众路线,注重社会公论的原则,对教师、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实绩、资格认定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二条 各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州直属学校要建立获奖教师(在职)跟踪档案,收集已获奖教师获奖后的工作实绩、模范带头、传帮作用、心得体会、年终考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县、州直属学校资金保障、待遇兑现、资质认定、教学质量、教师水平、所获奖项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工作纳入对各县的综合目标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在评估审查中,一旦发现和查实有工作滞后、整改不力甚至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对本办法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卧龙管理局的教育工作考核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汶川县统一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