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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做好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做好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
(粤国资函〔2012〕4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资监管机构,顺德区国资办,各省属企业,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办理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经贸政法〔1999〕188号,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委托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负责2012年除深圳市外的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
  中央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按属地原则在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办理,也可由集团总部统一办理。
  二、注册范围、时间和申报材料
  (一)2012年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为:
  1.注册有效期满并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包括从外省调入我省的需要重新注册的人员;
  2.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符合《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首次进行注册人员。
  (二)办理注册时间为5月1日-11月1日。
  (三)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蓝色);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3. 《广东省企业法律顾问继续教育证书》。
  三、注册期限
  注册期限为2年,此次注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注册申请人邮寄或亲自到广东省企业培训协会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定,从2005年开始,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实行资格证和执业证“两证合一”,统一在资格证上注册。
  (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不收费,采取邮寄办理注册方式的,回寄件以件到付款方式付费。
  (三)未按要求填表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或者累计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够的,按规定不予注册。
  (四)因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办资格证的人员,请直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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