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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相关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地、各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按照目标要求,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1年版)相关测评标准,以餐饮经营单位、美容美发、浴场、游泳馆等经营性公共场所和二次供水单位为重点单位,以学校周边、农贸市场周边和样本框单位及其周边为重点区域,以亮证经营(含健康证明、培训证明)、“五病”调离制度和消毒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相关场所的控烟为重点内容,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切实加强全面监督检查,主动加强服务指导,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个不漏,确保相关指标全面达到测评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当日查及当日责令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到位;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同时,各地要积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及时解决难点热点问题。

  四、严格督查,确保全面达标

  创建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地、各卫生监督所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督查制度、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考核,重点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实地检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确保各项创建目标任务全面高质量达标。市卫生监督所要制定督查计划,切实加大针对性督查密度,每天组织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查及的问题要当天通报;相关地区必须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在第一时间整改到位。

  五、开展培训,广泛宣传发动

  各地、各卫生监督所要立即进行全面发动,迅速行动起来,组织餐饮单位、美容美发、浴场、游泳馆、二次供水等单位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其第一责任人意识。同时,各地、市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做好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强化创建社会效应。请各地和市卫生监督所在做好工作动态日报告(传真:81822060,联系部门:局办公室)的基础上,于每周四上午将一周工作情况及突出问题等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我局法监处,联系电话(传真):81822075,电子信箱:wsjfjc@163.com。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附件1:
  《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2011年版)卫生监督实地考察测评标准

测评

项目

指标

名称

测评内容

测评标准

测评

方法

权数

Ⅰ-4

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

Ⅱ-21

市民文明行为

Ⅲ-44

公共场所道德

1)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符合上述3项标准为A;符合2项标准为为B;符合1标准为C;其余情形为C#。

实地考察

4.28

Ⅰ-6

舒适便利的生活环境

Ⅱ-25

医疗与公共卫生

Ⅲ-81

经营性公共场所卫生

1)经营性公共场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2)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五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调离率100%(注:有调离的相关制度和记录);

3)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落实(注:有消毒设备、消毒措施和记录)。

随机抽查5处。5处均符合标准为A;4处符合标准为B;3处符合标准为C;其余情形为C#。

实地考察

3.08

Ⅲ-82

饮用水卫生

2)供水单位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管理规范;

3)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五病”调离率100%;

4)供水单位和卫生部门对水质的检测结果合格。

符合上述4项标准为A;符合3项标准为B;其余情形为C。

2)3)4)实地实地考察

3.88

Ⅰ-7

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Ⅲ-92

食品安全

2)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5%(注:餐馆单位有量化分级管理标志);

3)食品经营单位和集贸市场不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

4)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活动;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无漏报、瞒报情况;

5)预防并及时查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符合上述5项标准为A;符合标准1)、3)、4)、5)或标准2)、3)、4)、5)为B;其余情形为C#。

1)实地考察2)4)5)材料审核3)实地考察、问卷调查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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