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基本条件
(1)政府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对创建活动积极性高,成立相应的创建工作机构,同级财政有相应保障能力。
(2)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监督执法队伍配备有力。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基础扎实,投诉举报网络、应急管理体系健全。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良好,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基本条件
(1)街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相对集中,数量不少于10家,监管基础好,街区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
(2)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均诚信经营,街区内不存在无证经营现象。
(3)街区配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
(4)街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基本条件
(1)餐饮服务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能有效实施。
(2)各项保障措施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能有效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3)量化分级管理达到A级以上。
(4)连续3年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二)组织评定。申报材料经市卫生局复审通过后,市卫生局择优推荐为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和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市卫生局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专家成立评定小组对市级和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进行现场评定。评定工作均实行小组负责制。
(三)公告公示。对评定合格、拟确认为无锡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典型的县(市、区)、街区及餐饮单位在全市范围进行公示,拟确认为江苏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典型的县(市、区)、街区及餐饮单位在全省范围进行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期间遭到质疑且经复查,确有不符标准的,取消入围资格。
(四)认定授牌。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卫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授予示范称号,并颁发奖牌。
第六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区及示范单位自授牌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七条 有效期内,省、市将采取巡查及明查暗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效,且存在不符示范标准的,按照退出程序给予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