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予以认定。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无障碍设施建设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等,制定建筑设施、卫生条件、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各项养老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有办法、建筑设计有标准、检查监督有依据。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分别就其运营机制和服务规范提出明确要求,推动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积极培育社会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我管理、服务和发展,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培训、研究、交流等工作,实现社会养老服务政事分开、政社分开,逐步建立起政府依法管理、行业组织规范自律、服务实体自主运营的管理新格局。大力培育专业性中介机构,鼓励中介机构参与社会养老服务,提供评估、咨询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化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并完善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保障制度,不断提升养老服务队伍的职业道德、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严格执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建立和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机构,加强各类养老机构管理人员、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并将其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五年内全面实现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课程。积极开发社区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加快培育从事养老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形成专业人员引领志愿者的联动工作机制。
(六)强化督查指导。
进一步理顺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强化养老服务工作职责。各级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老龄委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强大合力。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出现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侮辱老年人、诽谤老年人或虐待老年人的行为,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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