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资金投入。
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保障和引导作用。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免费接收供养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按政策标准给予足额安排,并可对这类养老机构完善设施设备等给予补助。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或营运补贴,支持其发展。根据差异性原则,通过推动建立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补贴等制度,逐步为不同经济状况的老年人提供不同程度和类型的养老服务支持。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探索拓展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养老服务设施。
(三)落实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现有法规政策,加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扶持。将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安排,科学布局。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土地划拨目录依法划拨土地。鼓励通过对旧厂房、旧学校、民用设施进行改建扩建的方式,兴办民办养老机构。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减免。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初装费适当减免收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限额扣除。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老人和城镇“三无”老人的,各地要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社会办养老机构,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贷款,财政部门可通过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规范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