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因实行低票价或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军人等特殊群体减免票价等优惠政策措施,所获得的政策性亏损补贴;
(三)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增加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成本支出,所获得的中央及地方财政补贴和其他税费政策优惠;
(四)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因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获得的政府专项经济补偿。
前款所称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的社会公益性服务,按照省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项目确定;所称政府指令性任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城市公共交通票制和票种。
票制可以是单一票制,也可以实行计程票制或分段票制;票种可以实行次票,也可以实行月(季、年)票等不同形式。
第十条 符合国家、省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免费或优惠的老年人、残疾人、中小学生和军人等特殊群体;使用城市公共交通IC卡或购买月(季、年)票的乘客,可凭有效的IC卡刷卡乘车或凭本人有效证件优惠乘车。
具体优惠方案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身高1.2米(含1.2米)以上的儿童乘车必须购票。每一名成人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
第三章 定价程序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消费者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对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提出制定或调整票价水平、计价方式、票制、票种的建议。
第十三条 提出制定、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制定、调整的建议方案;
(三)制定、调整价格的主要依据和理由;
(四)对相关行业和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影响分析;
(五)企业近三年的运营成本测算情况;
(六)营运资质证明、线路开通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线路走向及站点设置、里程及示意图等其他相关资料和情况;
(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