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委员被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由分管副会长进行劝勉谈话;副主任委员、委员被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由主任委员进行劝勉谈话。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不称职:
(一)所属委员会被考核为不称职的;
(二)本人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
(三)年度内未组织所属委员会开展任何一次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所属委员会活动一次;或者累计请假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五)没有向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论坛或者报刊提交论文的。
(六)年度内被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的或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业处分的。
(七)没有按时完成本人或组织完成本委员会的年度履职考核工作的。
副主任委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不称职:
(一)本人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
(二)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所属委员会活动一次;或者累计请假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三)年度内不完成所属委员会工作任务累计两次的。
(四)没有向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论坛或者报刊提交论文的。
(五)年度内被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的或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业处分的。
(六)没有按时完成本人年度履职考核的。
各专业委员会其他委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年度考核应当评定为不称职:
(一)本人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
(二)年度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所属委员会活动一次;或者累计请假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三)年度内不完成所属委员会工作任务累计两次的。
(四)没有向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论坛或者报刊提交论文的。
(五)年度内被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的或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业处分的。
(六)没有按时完成本人年度履职考核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正当理由”是指除了请假以外不参加活动的情况。
本办法的请假指的是存在以下情况:因不可抗力、因病(含直系亲属重病需要照顾)、开庭、仲裁、调解、重大不可改期的非诉讼业务、因公出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社会职务任职部门指派的公务)而无法参加活动。请假应当至少提前1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申请,并至少提前1日向业务部提交疾病诊断书、开庭通知书等书面(电子数据形式)证明材料,并经分管副会长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