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五)完成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
(六)完成年度履职考核工作的情况。
(七)按要求完成协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或秘书处委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本办法中的“论文”包括但不限于论文、著作、调查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提案及其他形式的文章等。
列入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鼓励考核项目的内容包括:
(一)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组织律师积极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级律师协会举办的论坛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律师论坛、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中南片会等及广西律师协会举办的论坛)、其他单位举办的法学类国际性论坛的。
(三)制定、修改、完善本专业领域的业务指引、操作规程、参考范本,取得良好效果的。
(四)推动市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建设工作取得较好效果的。
(五)组织委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六)在业务交流与引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对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履职考核项目分为必备考核项目和鼓励考核项目。
列入委员履职考核必备考核项目的内容包括:
(一)参加本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情况;
(二)承担本专业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撰写论文的情况(每年度至少撰写1篇本专业论文)。
(四)遵守律师执业纪律的情况。
(五)完成年度履职考核工作的情况。
列入委员履职考核鼓励考核项目的内容包括:
(一)参加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列入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鼓励考核项目内容”的情况。
(二)年度内本人出版专著或与他人合著的出版书籍。
(三)在业务交流与引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记录委员会开展活动的情况,并为每一位委员建立考核档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项目提交本委员会的工作总结、活动记录、考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上述材料提交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业务部。
第八条 履职考核每年开展一次,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业务部与委员会共同实施。
对委员会的考核,采取主任自评--业务部复核-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提交理事会审议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