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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2012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律协〔2012〕74号)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专业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经2012年5月4日第八届会长办公会第三次会议、2012年5月17日第八届会长办公会第四次会议修改,并经2012年6月11日-20日第八届理事会第一次通讯表决通过。现将《考核办法》发给你们,请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委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履职考核,是指在每年度由广西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协会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的总体工作情况和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所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履职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激励先进为目的,注重考核各专业委员会及委员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提交本年度工作计划及上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条 对专业委员会的履职考核项目分为必备考核项目和鼓励考核项目。
  列入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必备考核项目的内容包括:
  (一)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人员参加规模的业务活动(业务活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年会、论坛、本专业专题研讨会、开放性研讨会、座谈会、沙龙、案例研讨会等)。
  (二)根据协会秘书处工作安排,承办或联合承办一次律师培训业务讲座。
  (三)组织委员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级律师协会、中国法学会等其他关联行业协会或单位举办的论坛(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律师论坛、西部律师发展论坛、中南片会及其它区域性论坛及广西律师协会举办的论坛)提交论文,或在核心法学杂志、省级法学杂志、《广西律师》或其他报刊发表论文。
  组织其他有关人员提交论文的,参照该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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