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3、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2)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农业类(不含农业科研)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4、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1)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2)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
5、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2)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者,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
五、计算机应用技术条件
根据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粤人发〔2005〕180号、粤人发〔2006〕122号和粤人发〔2010〕176号文件精神,计算机应用技术条件如下:
(一)须通过4个(县以下基层单位3个)及以上模块考试。
(二)《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相应科目(模块)的考试:
1、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3、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初次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4、计算机专业专职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5、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6、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7、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相关人员;
8、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或在省扶贫开发重点县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须进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个人选修科目学习,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环境保护专业科目学习指南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进行登记管理。
七、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之一(粤人职〔2000〕1号):
(一)从事环境科研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二项以上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研究,课题应具有省内先进水平。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二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项目和环保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发项目。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制订、修订区域的环境规划、标准、技术条例、新监测方法等二项以上。
(二)从事环境工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一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2、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大中型二项环境工程招标。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三项以上小型环境工程的设计、调试等过程。
4、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二项以上大中型环境工程设备重大检修、抢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5、作为主要成员参与二项以上环境技术的开发、国外环境工程新技术消化、吸收的工作。
6、作为技术骨干参与二项以上环境工程技术改进、改造或设备研制等工作,并已通过技术鉴定和验收。
(三)从事环境监测、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市(厅)级主管部门以上科技攻关课题或重点课题一项以上。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市(厅)级以上科技项目或市(厅)级主管部门科技项目二项以上。
3、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环境标准的制订。
4、作为主要成员参加二项以上市(厅)级环境规划或主持中型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及报告编写。
5、参加四年以上环境监测包括采样、分析、提交数据报告等全过程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