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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2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空白,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外语合格证)、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三)报送单位把申报材料连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一起密封报送。

  四、公示

  (一)落实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会议室等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二)认真做好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工作。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号)的要求及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和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均按《信访条例》受理和核查。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代评环境保护工程师技术资格问题。一些市或省直单位因条件限制,不开展评审环境保护工程师技术资格,可由各市人社部门或省直单位职改部门出具证明,委托我厅中级评委会代评。

  (二)根据省人社厅要求,从今年起,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评审在专业组评审环节试行答辩制度。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答辩者到会答辩;不按时到会答辩者,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六、受理评审材料地点和联系电话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职称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委托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受理评审高级(教授级)、副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

  报送材料地点:

  广州市东风中路363号国信大厦10楼1006室

  广东省环保产业协会

  联系人:王文瑞  杨 彬

  联系电话:020-83542898-1006 020-83555193

  业务咨询:省环境保护厅职称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人事处),联系人及电话:王 雄, 020-87504113。

  附件:一.2012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二.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汇编)

  三.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汇编)

  四.环境保护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汇编)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2012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人员必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必须准确可靠。申报人员必须对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按照《( )级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的内容和说明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评材料目录单》(09版表一)1份,并贴在申报材料袋上。

  (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09版表二)1份;《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1份;

  (三)《( )级专业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09版表三)要求填写简明扼要,不附页,不装订,A3纸电脑打印,高级一式20份,中级一式15份,初级一式10份,其中1份原件,其余可以复印,全部均需加盖公章;

  (四)《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09版表四)1份;

  (五)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技术资格证、聘任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单位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具“与原件相同”并加盖公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成绩通知书原件,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任现职以来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1份(2010年后的继续教育证书须从“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打印,并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2010年前的继续教育证书经单位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具“与原件相同”并加盖公章),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相应页上;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1份(须由所缴纳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并贴在《证书、证明材料》(09版表五)的“其他证书、证明”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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