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2年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环人〔2012〕17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今年我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时间
2012年我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节假日除外)。申报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申报环境保护专业的,可参考附件中的汇编材料。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并根据原人事部《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和粤人发〔2007〕120号文有关规定,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继续教育条件执行《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及有关规定。著作、论文条件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1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有关规定,须具有CN刊号、ISSN刊号。
(三)省外来粤人员在我省申报晋升的,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
(四)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业单位的申报评审工作,要按照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
(七)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人社部发〔2011〕90号文),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八)评审收费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委托省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用表,提交规定材料,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和公示。表格可在省人社厅网站(网址:www.gdrst.gov.cn)或省环境保护厅网站(网址:www.gdep.gov.cn)下载。
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按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处理。
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填写评价意见和公示情况表并加盖公章。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
2、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