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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人员文明用语规范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人员文明用语规范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国土资发[2012]17号)


各直属分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根据有关要求,市局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文明用语规范办法(试行)》,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人员文明用语规范办法(试行)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用语,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树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关于推行行政执法“五规范”和完善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唐政办函[2012]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不得使用禁忌语言。
  二、对待群众来访、提问、咨询等,要认真接待,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依法答复,满足群众意愿。对弱势群体更要大力援助。
  三、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四、在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对提供要件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避免给相对人造成不便和不必要的损失。
  五、在行政执法中,要有礼有节。对违法者,要深入细致宣传法律法规,不得口出恶言、硬语。
  六、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文明用语将纳入年度考核。当月内,出现举报与群众发生争吵一次或不文明用语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下同)将受到批评,责令改正,向当事人道歉。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行风建设四项制度》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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