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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12]6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治工办发[2012]4号,附后)要求,我厅就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专项清理工作的范围、内容和清理检查处理

  (一)清理范围。

  从2012年6月开始,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办市[2012]21号和桂治工办发[2012]4号等文件提出的清理工作范围和内容要求,对本辖区内2011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部排查清理。检查处理工程项目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等问题。

  (二)清理内容。

  1.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个人或者有资质证书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利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及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2. 通过出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3.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相关文件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三)检查处理。

  对清理检查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视情节轻重,给予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取消从业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顶风违规、边清边犯的,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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