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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保障企业正常运营。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加大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力度,做到应征尽征,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理顺再生水价格、水资源费、排污费之间关系,研究出台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努力降低污水处理生产运行成本。进一步转变污水处理厂的营运模式,推动污水处理厂企业化改革,逐步实现运营主体企业化、运作管理市场化。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再生水的生产和利用。推广应用再生水利用技术,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体系,建立与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再生水利用系统。理顺地下水、地表水和再生水等资源的价格关系,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通过价格杠杆鼓励使用再生水,控制地下水开采。落实再生水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再生水利用企业的激励措施,引导工业、洗车、市政设施及城市绿化等行业使用再生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研究开发高效低耗的污水、污泥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在各地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规划中,加大对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环保产业,组织实施产业化示范工程,建立产学研联盟,支持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

  (五)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力促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水利用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从设计、选址、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选址适宜,设计合理,施工严密,调试到位。加大项目招投标过程和资金使用监管力度,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和审计,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强化设施运营监管,加强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做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督考核问责,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超标准限额排污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或污水收集率80%以及建成后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

  五、规划实施

  (一)落实责任。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规划全面实施;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达标稳定运行纳入地方减排考核主要内容,并提高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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