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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2〕57号 2012年6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编制了《河北省“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范围包括全省33个设市城市(11个设区市、22个县级市)、110个县城、现状人口1万人以上的建制镇(省级重点镇)。

  一、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再生水利用率为目标,以建设设施和保障运行为主线,以“厂网并举、泥水并重、建管并进”为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加快建设、加强监管,全面提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速度,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缓解水资源紧张状况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企业为主。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完善有效的支持政策;健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营的积极性。

  2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污水处理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改善要求相适应,与环保产业发展相促进,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内容和布局。

  3突出重点,把握关键。重点建设、完善城市和县城污水配套管网,大幅度提高建制镇污水处理能力;通过加强技术指导和资金支持,加快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科学确定设施建设标准,因地制宜选用先进适用的处理技术、工艺。

  4严格监管,稳定运行。完善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健全有效的监管和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三)主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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