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省公安厅
(一)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依法查处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教育并引导护送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协助配合救助保护机构接送无力自行返乡的流浪未成年人。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三)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为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七、省民政厅
发挥牵头和职能作用,组织和指导全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和专项保护行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服务、站内管理和接送返乡等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做好救助保护网络体系和救助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场所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八、省司法厅
加强与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鼓励律师参与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依法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九、省财政厅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财政政策,按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十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协助公安和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及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告知、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 助。
十二、省交通运输厅
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接送返乡工作,为民政部门救助保护机构购买乘车凭证等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