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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12年7月10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降低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津价管[2012]53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销售天津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降低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II)(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9075元调整为8655元,降低42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8265元调整为7865元,降低40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下调(详见附件1)。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详见附件2)。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详见附件3)。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7月11日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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