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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全省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通报表彰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全省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通报表彰工作的通知
(粤卫创先〔2012〕4号)


各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党委,省中医药局、厅直属各单位党组织:
  自2010年4月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卫生系统结合工作实际,加大指导工作力度,扎实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为树立典型,鼓舞士气,推动工作,在创先争优活动结束前,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省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小组将分别通报表彰通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就做好通报表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表彰范围和名额
  (一)范围。
  全省卫生系统(不含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所属医药卫生单位)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务工作者、基层党组织均可参加评选。
  (二)名额。
  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8个;
  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个人21名;
  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工作先进个人8名;
  广东省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30个;
  广东省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个人100名;
  广东省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工作先进个人30名。
  (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表彰条件
  (一)全国、全省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集体。
  1.领导班子好。
  2.党员队伍好。
  3.党建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好。
  4.工作局面好。
  5.群众反响好。
  6.基层党组织成立满3年。
  (二)全国、全省医药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先进个人。
  1.坚持做到“五带头”。一是带头学习提高;二是带头争创佳绩;三是带头服务群众;四是带头遵纪守法;五是带头弘扬正气。
  2.在医药卫生系统工作满3年以上的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三)全国、全省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指导工作先进个人。
  1.在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中,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党组织开展活动有特色,得到上级党组织的肯定和广大党员群众的认可;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能够率先垂范,团结和带领党员群众作出优异成绩。
  2.符合先进个人的标准,从事专职党务工作时间满2年、兼职党务工作满3年的专兼职党务工作者。

  三、推荐方式
  各地、各单位根据表彰条件和名额分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集体研究的办法产生推荐对象。各地市卫生系统、高等医药院校附属医院的推荐工作,由各地市卫生局、各高等医药院校组织实施。厅直属各单位的推荐工作,在自主申报的基础上,由厅直党委复核推荐。各地各单位报送的候选人(集体)要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形成2000字以内的先进事迹材料,按等额方式上报,并排出顺序。

  四、时间安排
  2012年6月动员部署,7月组织推荐,8月份召开总结会对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通报表彰工作”作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活动有序开展。要把通报表彰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身边典型的有利契机,营造“学习先进、赶超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各推荐单位在推荐名额分配上注意统筹协调,充分考虑不同类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代表性。
  (二)把握推荐标准。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选,确保通报表彰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2011年各地、各单位根据指导小组《关于评选全省卫生系统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通知》(粤卫创先〔2010〕3号)上报的“两优一先”推荐名单(2011年5月根据上级要求暂停该项表彰工作)可以作为本次通报表彰的参考名单。2011年、2012年已经受到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表彰的全国、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党务工作者)此次不再通报表彰;已经去世的同志不再进行通报表彰;对已经调岗的同志,请各地认真研究,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推荐。
  (三)加强典型宣传。全国、全省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指导小组拟于20l2年8月召开总结暨通报表彰大会。各地要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受到通报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激励广大党员干部立足岗位,奋发向上,创造新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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