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2〕2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近期,我厅接到考生举报,反映部分非2012年毕业的在读研究生,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虚假试用期合格证明,违规报名参加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
根据《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第
六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持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者根据《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可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处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医疗机构亦可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二条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