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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尽快研究出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逐步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河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及时公告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以推动形成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五)开展电子招投标试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抓紧对电子招投标市场进行调研,学习借鉴省内外电子招投标经验和做法,研究提出我省推进电子招投标的指导性意见。选择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或行业开展电子招投标试点,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效率和透明度。

  (六)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要严格把关,依法审批、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包括中央驻冀单位和企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严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例》和我省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监管责任,防止监督缺位;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合同签订和变更等环节的监督,防止专家名单泄密、签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切实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一经查实认定,要依法惩处,并公告其违法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行政监督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避免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三、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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