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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执法能力;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分期分批组织好评标专家的集中培训,提高客观公正评标的素质;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部门负责培训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提高其招标代理业务水平;各级招标投标协会负责组织好会员单位的培训,强化其遵纪守法意识。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学习培训计划,精心选定授课人员,做到统一授课内容,统一解读口径,以确保学习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培训工作要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的规定。现行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凡涉及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矛盾冲突的内容,都要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予以废止。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今年7月15日前,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清理意见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省法制办和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清理意见进行汇总并于7月3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抄报国务院法制办和监察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确保保留、修改、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需要修改、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未进行清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宣布失效。今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制定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时,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以维护招投标规则的统一。

  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于今年7月31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办。经政府法制办审查后,10月底前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三)做好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和评标专家动态管理要求,重新设置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专业类别,并于今年7月底前完成评标专家入库登记、资格审查、培训考核、认证聘用等工作,10月底前完成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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