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教材配套练习和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2〕43号)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本市中小学教材配套练习部分和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管理工作,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负担,引导学校规范选用教学用书,引导学生和家长合理选用教辅材料,根据《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出联〔2001〕8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强对中小学习题集、试卷集等应试类教辅读物管理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3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中小学教材配套练习和教辅材料的使用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准确把握中小学教材配套练习的范围
要厘清中小学教材配套练习和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区别。本市中小学教科书的配套练习部分、“寒暑假生活”等已纳入全市中小学教材建设体系,实行教材审查准用制度,通过审查后列入本市春秋两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供学校选用;未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同步练习等均属于教辅材料,本市不统一推荐。
二、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1.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配套练习,由各区县和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基础教育教材选用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5〕75号)的要求,规范合理地选用。
2.未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但确属中小学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材料,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免费提供,所需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再向学生收费。
3.各区县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使用的规范管理,认真清理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使用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严禁学校为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订单以外的资料,严禁学校和教师向学生推荐、推销(或变相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及家长购买教辅材料提供服务。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等有效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对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