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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当地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二)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并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I级)。

  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应急处置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当出现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组织处置的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由省政府向国家请求支援,并按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和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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