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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2012〕6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2月5日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2006〕4号)同时废止。

  2012年7月9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河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以及《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避免和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中,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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