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组织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开展岗位见习活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并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加强市、县(市)区两级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做好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来榕实习工作。
四、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扶持
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在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方面提供免费服务,需要人事代理的,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供两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优先安排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先招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免收报名费。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接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鼓励全市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储备高校毕业生,并及时为新聘高校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全市国有企业、承担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除特殊职位外,应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和高校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专项科研项目可吸收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举办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对接洽谈会,鼓励校企合作培养人才。
六、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
积极举办人才交流会,组建专门就业推荐队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服务和后续人事代理服务等公共服务。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要求,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离校后,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地,也可迁回原籍。需要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直接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已落实就业单位并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的高校毕业生,准予其挂靠亲友家庭户落户,或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