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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
(榕政综〔2012〕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现将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在工商注册登记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的个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外,允许其自行申报出资额,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出资;允许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依规以股权出质融资;除高校毕业生申请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外,允许以地方政府、各类开发区、投资区、高新技术园区确定的办公集中区的“格子间”等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自主创业的,免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2、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直接到创业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窗口依法申请减免税。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现行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也可向省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申请担保。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申请贴息的其他形式小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符合中国青年创业国际计划(YBC)项目条件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可获得为期三年总额为3万-5万元的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

  4、在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设立福州大学生创业园,并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平台,优先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办公经营场所和相关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大学生创业园。

  5、市政府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专项经费。对申报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视其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情况,并经专家评审,给予3万-10万元启动资金扶持。举办中国福州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对获奖的参赛项目可免于评审直接入驻我市各级大学生创业园,视创业项目规模给予3万-1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补助,并在一年内免费使用场地,第二年视经营状况给予减免租金。同时,以优惠政策吸引各类风险投资基金参与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活动,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大学生创办的新兴企业进行投资。对境外及省外来榕参加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的个人和团队给予适当交通食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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