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汕头市印染企业污染专项整治要求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汕头市印染企业污染专项整治要求
一、印染企业(洗水、配套印染工序除外)不属于“十五小”中的“土法漂染”,其中: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年生产能力达到1000万米以上,毛机织物印染年生产能力达到100万米以上,针织或纱线印染年生产能力达到1000吨以上。纺织企业的配套印染工序不规定生产规模,但只为本企业的主业服务,不得接受外加工。
二、项目未经环保审批许可擅自建设的印染企业,已纳入区政府确定的保留印染企业名单。
三、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其中:
污水处理按生产规模配套物化和生化二级处理设施,设施日处理能力与生产设备满负荷产能相匹配(每吨纱线、针织物印染产能配套污水处理能力不低于130吨,每百米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印染产能配套污水处理能力不低于2.5吨)。生化处理池应具备满足设计工艺要求停留时间的有效容积。排放废水应稳定达到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规定;
锅炉应配套高效除尘和脱硫设备,10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还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确保锅炉烟囱高度及锅炉烟气排放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规定。原则上每个锅炉房只设一根烟囱,堆放煤炭场地应落实防雨淋措施。车间废气(定型废气)要收集处理、集中排放。
四、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排污口,并申领了《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其中:排放废水原则上只设一个废水排污口,外排污水必须从规范化排污口排放,厂外边界要设置有开放式排水检查井。没有可简化处理流程的超越管、溢流口,以及私设暗管、将污水混入雨水管道或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
五、按《汕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排水均需安装流量计,监控设备应落实运营责任并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日排水量4000吨(或200吨/小时)以上的企业还需安装COD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20蒸吨/小时以上的锅炉需安装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