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规范印染企业排污行为,强化污染源监管长效机制,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市在印染行业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许可证由环保部门核发,规定排污企业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及排放浓度限值。印染企业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核制度,达不到管理要求不予通过年检。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各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近年我市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中已关停取缔印染企业的“回头查”,发现死灰复燃的,报请区政府组织实施强制关停措施,切实改变已关停企业“关而不死”的现象。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各区环保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对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区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对偷排、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且严重超标、多次超标、超排放总量排放的排污单位依法按高限处罚,并按《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吊销其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其中第一次停产期限三个月,第二次停产期限四个月,第三次停产期限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实施强制关停。对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治任务、逾期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且擅自排污的,按无证排污查处。
(三)各区政府要加快推进印染行业定点基地建设,促使印染项目入园生产经营,从根本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实现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污染治理、市容改善。我市印染行业定点基地建成前,现有基地外的印染企业必须随政府环保政策的标准的提升持续改进,治理污染、淘汰落后产能;印染行业定点基地建成后,保留印染企业必须按规划要求无条件迁入定点基地生产。
(四)加强督查督办完善责任追究
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各区印染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限制整改;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由市环保局联合市监察局予以挂牌督办。市政府将对逾期未能完成整治任务的区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应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