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于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四)历次污染整治行动中已被取缔的厂点;
(五)2011年1月市政府《关于对练江流域汕头段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限批的通知》(汕府〔2011〕1号)出台后,练江流域新建印染项目。
(六)潮阳区谷饶镇、潮南区两英镇在省对其印染企业污染挂牌整治验收(2009年底)后新建的印染项目。
三、全面开展污染整治行动
(一)对项目未经环保审批许可擅自建设,且在保留印染企业名单外的印染企业,由区政府组织属地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断水断电和拆除设备等强制性关停取缔措施,并按减排核查要求建立台帐。上述关停取缔工作应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各区环保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保留印染企业名单,组织开展污染整治工作。根据企业现状,对照《汕头市印染企业污染专项整治要求》(下简称《整治要求》,详见附件),逐个下达整治任务并限期完成。超过限期时间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印染企业应停产治理,原项目经环保审批许可建设的印染企业也应对照《整治要求》,对存在不足之处进行整改。
(三)保留印染企业应委托有环评资质的机构,对企业生产能力、污染排放强度、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进行评估;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参照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和工况要求,对治理效果和排污情况进行监测(近两年已评估且生产设备、产污治污状况稳定的,可不另行评估)。区环保部门根据评估、监测结果和印染企业排污许可申请,组织核查后对达到《整治要求》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原持有排污许可证印染企业通过年审),纳入环保规范监管,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印染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卫星定位坐标、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企业信息)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清洁生产、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淘汰落后产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由负责监管的职能部门直接依法处理。
(五)对保留印染企业2013年5月底前仍未能达到《整治要求》的,不再列为保留印染企业,由区政府组织属地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强制关停。整治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整治工作完成后,各区政府将工作总结书面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情况汇总报告市政府。
四、强化监管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