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位于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四)历次污染整治行动中已被取缔的厂点;
  (五)2011年1月市政府《关于对练江流域汕头段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限批的通知》(汕府〔2011〕1号)出台后,练江流域新建印染项目。
  (六)潮阳区谷饶镇、潮南区两英镇在省对其印染企业污染挂牌整治验收(2009年底)后新建的印染项目。
  三、全面开展污染整治行动
  (一)对项目未经环保审批许可擅自建设,且在保留印染企业名单外的印染企业,由区政府组织属地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断水断电和拆除设备等强制性关停取缔措施,并按减排核查要求建立台帐。上述关停取缔工作应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各区环保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保留印染企业名单,组织开展污染整治工作。根据企业现状,对照《汕头市印染企业污染专项整治要求》(下简称《整治要求》,详见附件),逐个下达整治任务并限期完成。超过限期时间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印染企业应停产治理,原项目经环保审批许可建设的印染企业也应对照《整治要求》,对存在不足之处进行整改。
  (三)保留印染企业应委托有环评资质的机构,对企业生产能力、污染排放强度、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进行评估;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机构,参照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和工况要求,对治理效果和排污情况进行监测(近两年已评估且生产设备、产污治污状况稳定的,可不另行评估)。区环保部门根据评估、监测结果和印染企业排污许可申请,组织核查后对达到《整治要求》的,发放排污许可证(原持有排污许可证印染企业通过年审),纳入环保规范监管,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印染企业名单(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卫星定位坐标、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企业信息)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免除其防治污染、清洁生产、污染损害赔偿、缴纳排污费、淘汰落后产能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由负责监管的职能部门直接依法处理。
  (五)对保留印染企业2013年5月底前仍未能达到《整治要求》的,不再列为保留印染企业,由区政府组织属地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强制关停。整治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整治工作完成后,各区政府将工作总结书面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组织检查验收,并将情况汇总报告市政府。
  四、强化监管长效机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