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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2〕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步伐,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污染减排取得明显实效,根据省环保厅《练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粤环发〔2010〕45号)、《关于汕头市历史遗留印染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粤环函〔2011〕39号)和有关环保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继续推进印染行业污染专项整治,用一年的时间,全面完成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任务,确保印染行业定点基地建成之前,现有基地外的印染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纳入环保规范监管。现就加快我市印染行业污染整治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印染行业污染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快印染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作为推进当地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与落实“十二五”污染减排、推进练江污染整治和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本次印染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由各区政府牵头有关部门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印染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开展对印染行业污染的集中清理和整治,市环保局加强督查指导。按环保规定要求治理无望的印染企业要落实关停,落后工艺、落后产能的要加速淘汰,保留的企业要进行规范管理和治污升级。同时强化对日常环境的监管和环保后续的督察,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有力推进污染整治,高质量地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维护环境安全和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认真确定拟保留印染企业
  各区在对辖区内印染企业(含服装洗水及配套印染工序,下同)进行全面调查,摸清现状的基础上,对项目未经环保审批许可擅自建设的印染企业,由属地乡镇政府根据当地村镇建设及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提出其中拟保留印染企业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各区审定保留印染企业工作于2012年9月底前完成,并将现有印染企业名单及保留印染企业名单送市环保局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保留印染企业:
  (一)国家明令取缔的“土法漂染”(十五小)厂点;
  (二)无工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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