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行招商项目合同制管理。对外来投资企业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招商部门双方承诺的合作条件和服务内容进行合同制管理,在合同中设置科学合理的控制性条款,实现双向承诺和双向制约,进一步提高项目成功率,避免只圈占资源、未实际投资或未按协议足额投资。
五、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构,强化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招商引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问效追踪制,切实加大对招商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在全省形成主要领导带头招商,分管领导全力招商,有关部门合力招商的良好格局。为全面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招商合作局。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招商引资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强化职能,未单独设置招商引资机构的,可在规定的政府工作部门限额内调整设置,确保招商引资职责有专门机构负责,招商引资工作有专门队伍承担,并根据工作需要,在省核定的总量内调整充实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同时参照省里做法,成立各级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和统筹协调。
(二)大力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加强招商队伍建设。鼓励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合作,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支持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国内外进行培训。鼓励省内大中专院校与外来投资企业开展订单式、定向型人才培养培训。加大对全省招商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并结合招商引资跨越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强化对招商机构负责人开展项目推进协调及对各类园区招商引资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各地要将事业心强、有开拓和奉献精神、熟悉经济、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干部选配到招商引资工作第一线。要创新招商引资人才工作机制,大力引进适应新时期经济工作的多元化、复合型招商人才,实施定期、常态的多元化培训,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干部队伍综合素质。
(三)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支持力度。从2012年起,省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招商引资专项工作经费,用于省级招商项目前期工作补助、省级组团参与的国内外招商引资活动及投资类展会活动、省级重点招商项目的包装推介及项目库建设、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招商引资信息平台建设和干部队伍培训等专项工作。各州(市)、县(市、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