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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层转《关于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三、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工作。

  各授权局负责辖区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和备案登记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苏州局制定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认真办理,积极做好对代表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的核定。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统一核定为“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外国企业合法营业证明或者章程、组织协议裁明该外国企业存续期限的,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能超过该期限;没有载明存续期限的,代表机构按外国企业自行选择的期限核定;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驻在期限须经批准的,驻在期限按有关部门批准的期限核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审批后由省工商局登记。

  四、加强宣传引导,认真落实代表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每年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的年度报告。各地要按照国家局、省局的要求,积极引导和指导代表机构按期提交年度报告和规定的相关材料。其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年度经费收入情况、支出情况,以及代表机构一年来的纳税、雇员保险金等情况。建立通过互联网接收年度报告的工作机制,为代表机构提供便捷的提交渠道。同时,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依申请将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

  五、强化监管,切实做好代表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代表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经济户口网格化监管作用,各基层分局(所)要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归入经济户口网格化监管之中,要落实对代表机构的日常巡查。最近各地要对苏州局转发的失效代表机构逐户上门检查,核实其现有情况,对于能够查找到下落的代表机构,告知其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到省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的,将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并于3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局。对新设立的代表机构,在其设立后3个月内,对其驻在场所进行核查;对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内容调整的,提示其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引导代表机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要加强对代表机构的行政指导,提示代表机构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规范代表机构有序开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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