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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层转《关于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层转《关于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直属局、分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认真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现将国家局、省局的通知转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各级工商干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局的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和服务代表机构健康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扎实稳妥地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努力提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水平,促进代表机构健康发展。

  二、切实抓紧做好代表机构证件换发工作。

  重新修订的《条例》对登记证和代表证内容都做了相应的修改,根据国家局、省局有关通知精神,各授权局负责其辖区内的代表机构和代表证的换证工作,吴中、相城、高新区、沧浪、平江及金阊辖区内的代表机构由苏州局换证,换证期限为2011年3月1日到6月30日结束,如确需延期的,可适当延期,最迟不超过2011年8月31日。各授权局对2011年1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换证时,应要求其依法提交年度报告,对2011年1月1日以后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的换证,不用其提交年度报告。在换证工作中,对代表机构原有登记事项内容,外国企业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登记机关不要求代表机构申请变更,也不主动调整;外国企业提出变更登记和备案申请的,在其提交年度报告后一并办理。其中对代表人数超过4人的代表机构办理代表变更备案的,原则上只允许注销代表。

  各授权局对于代表机构换证及提交年度报告要做到一个窗口对外,在目前软件程序、证照等尚未到位之前,如果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已届满前来要求延期或变更的,各授权局要积极做好衔接工作,在代表机构提交材料齐全后可出具换证正在办理之中的相关证明,确保代表机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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