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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渔业统计工作有关规定、方案的通知


  第二条 渔业统计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台账。统计台账应按统一格式,主要指标设置应与统计调查报表制度一致,具备连续性、实用性和稳定性。渔业统计台账要有专人记载,记载的内容必须真实、连续,做到书写整洁。

  第三条 渔业统计调查资料包括,通过统计调查所取得的数据原始记录、推算过程、统计台账等重要资料。渔业统计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应按照“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使用方便”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渔业统计月报、半年报、年报等原始上报资料不少于3年,渔业统计年鉴资料永久保存。

  第六条 渔业统计档案要有专人负责,统计资料应一年归档一次,并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资料完整有封面、封底及资料目录,储存于电子产品的数据库资料要标签明确。

  第七条 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定,严防泄漏国家秘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人员因工作调整或调动时,必须将其所保管的档案数量及具体情况交接清楚,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渔业统计调查资料档案要严格执行国家档案销毁制度,禁止违反规定,擅自销毁档案。对到期的档案,由渔业统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或销毁,不得作为他用。

  第九条 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设施,档案橱(柜)陈列整齐,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等设施,防止档案资料的损坏和丢失,并严格执行统计档案资料的保密制度。

  杭州市乡(镇)、村两级渔业统计数据调查采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乡(镇)、村两级渔业统计数据调查采集办法,保证渔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根据《统计法》和农业部《渔业统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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