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杭州市渔业统计数据质量,客观反映本市渔业经济发展实际,根据农业部《渔业统计工作规定》,建立科学系统的渔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制度,对渔业统计数据进行质量评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渔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采取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审、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核一级的办法进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向下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反馈。下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对数据进行再核实。
第三条 审核主要内容:
(一)统计数据是否符合渔业生产实际;
(二)各项指标数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三)各项指标数据的同比波动情况。
对波动幅度较大的指标,采取重点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查明波动真正原因。如果指标数据同比增减幅度超过5%,必须同时提供相应文字说明。
第四条 实行渔业统计数据质量岗位责任制,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对上报数据负责,从基层资料的搜集到统计数据的最后报出做到层层把关、各负其责。
对主要数据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包括专家在内的相关人员进行分析与评估,应达到客观、准确与科学,并撰写数据质量评估报告。严禁以评估为名对数据进行人为修改或在数据统计上弄虚作假。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渔业统计资料、伪造虚假渔业统计数据;不得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篡改渔业统计资料、伪造虚假渔业统计数据。渔业统计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遵守统计职业道德,保障渔业统计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杭州市渔业统计资料保存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杭州市渔业统计调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渔业统计调查资料完整、归档有序、管理规范、使用方便,根据农业部《渔业统计工作规定》和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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