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渔业统计工作有关规定、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渔业主管局:
为规范渔业统计工作,加强渔业统计监督,保证渔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根据
农业部《渔业统计工作规定》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统计工作有关规定、方案的通知》(浙海渔计2010[2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杭州市渔业统计考核暂行办法》、《杭州市渔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制度》、《杭州市渔业统计资料保存制度》、《杭州市乡(镇)、村两级渔业统计数据调查采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杭州市渔业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规范渔业统计工作,加强渔业统计监督,保证渔业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根据
农业部《渔业统计工作规定》和《
渔业统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本办法主要对12个区、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有:
(一)渔业统计条件保障情况;
(二)渔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数据采集、监督培训等渔业统计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四)渔业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送情况;
(五)渔业统计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二、考核方法和计分标准
渔业统计工作考核采用客观记分和主观评分20分制。客观记分主要考核是否按照渔业统计规定及时开展渔业统计工作;主观评分主要考核统计分析、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材料质量。市农业局负责考核实施工作。
(一)条件保障考核(3分)。设置或指定渔业统计机构,明确分管渔业统计工作负责人,配备专职或兼职渔业统计人员(l分);保持统计队伍稳定,统计人员变动交接符合程序,及时对“全国渔业统计人员与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更新,定期对辖区内渔业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1分);渔业统计工作经费保障。(l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