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批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等16家医疗机构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的通知
(粤卫函〔2012〕39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根据卫生部《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试行)》(卫办医发〔2002〕80号)及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应用管理的通知》(粤卫〔2007〕1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脐带血采集管理的通知》(粤卫办〔2009〕24号)等要求,经组织专家审核,我厅批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等16家医疗机构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名单见附件)。
开展脐带血采集的医疗机构,要按照脐带血采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脐带血捐献者(供者)筛选、脐带血采集、暂存、脐带处置等各项工作,保障脐带血捐献者(供者)及脐带血安全。已开展脐带血采集业务尚未申请验收的,请按我厅有关规定,尽快申请验收。
附件:广东省卫生厅批准采集脐带血医疗机构名单(16家)(第五批)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卫生厅批准采集脐带血
医疗机构名单(16家)(第五批)
市
| 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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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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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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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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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妇幼保健院
|
珠海市
| 珠海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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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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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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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
| 惠州市第一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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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
| 中山市黄圃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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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
| 东莞市桥头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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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大朗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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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安港湾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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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光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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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
| 清远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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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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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
| 云浮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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