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卫办〔2012〕3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省健康教育中心: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116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广东省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组织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116号,下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贯彻落实卫生部《
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建立以职能和绩效为导向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广大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健康教育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公众的健康教育需求,促进健康教育工作全面、深入发展。
二、考核原则
(一)统一标准、统一办法,属地管理。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坚持激励导向,体现多劳多得和优绩优酬,调动机构和人员积极性。
(四)日常监督与考核评估相结合。
三、考核对象
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包括各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设的健康教育科(所)。
四、考核内容与标准
(一)考核内容。依据《
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考核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针对技术咨询与政策建议、业务指导与培训、总结与推广适宜技术、信息管理与发布、监测与评估等职能的履行情况和工作成效。
(二)考核标准。按照《通知》中的考核标准,对应健康教育机构相应级别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标准中的考核指标分为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