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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2〕22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为做好2012年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范围
  全省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采购周期
  我省基本药物采购周期为1年,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
  从2012年7月1日起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从“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系统”采购基本药物品种;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仍在“广东省药品阳光采购网上采购系统”基本药物目录中采购基本药物品种,凡原在药品阳光采购系统中标注为“国基”、“省基”而这次没有中标的基本药物品种不得再行采购。
  对于6月30日前采购已到货的原基本药物品种,可继续使用,过渡期原则上为20天内。
  三、遴选品种
  各医疗机构请按有关规定遴选本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具体中标品种目录可在广东省医药采购平台网站下载(网址:www.gdmpc.cn )。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遴选本院使用的基本药物品种时,应优先选择《2012年广东省全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品种目录,临床确有需要的可从《2012年广东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品种目录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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