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2〕495号)
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等工作规则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5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地市经济和信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核实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材料,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审核、认定程序,并组织好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
二、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要求的企业,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报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主管部门初审和现场核查后,于每年5月底前由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报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