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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投入,落实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配套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积极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淡季储备和救灾储备任务。根据“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储备所需的贴息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供销合作社处置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或进行企业改制上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予以安排,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自治区留存部分外,其余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对供销合作社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兴办各类集贸批发市场、配送中心、物流仓库及相应商住建设项目,符合城镇化、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供销合作社相关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要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三)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含合作社机关和所属企业单位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土地资产是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条件,国土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对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权属资料不全的用地,本着尊重历史事实、注重现实的原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定供销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国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要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力争在201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土地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并给予优惠。依据城镇规划需要对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房屋拆迁,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为了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对国家重点项目和城镇规划占用供销合作社场地的,应就近划给同等效益位置的土地,先建后拆,“建一拆一”。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处置资产,必须报同级社理事会批准。基层社处置资产,必须报市、县级联合社理事会批准。基层社撤销、解散、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市、县级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及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本级供销合作社或联合社理事会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并组建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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