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2011年2月 河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档案局)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切实、有效地保护和利用行政复议案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工作,由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按不同年度单独立卷归档。
跨年度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收案年度开始立卷,办结年度归档。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全面整理文书材料,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卷内目录;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
(四)补正通知书;
(五)立案审批表;
(六)提出答复通知书;
(七)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
(八)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九)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十)第三人提交的答辩及相关材料;
(十一)询问笔录;
(十二)调查记录;
(十三)听证记录;
(十四)提取物证、书证记录;
(十五)勘验、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十六)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十七)专家咨询意见;
(十八)延期、中止、恢复审理的相关材料;
(十九)结案审批表;
(二十)结案报告;
(二十一)行政复议决定、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