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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开展鲜茧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开展鲜茧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政府茧丝绸主管部门,市蚕业管理总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令第412号》、《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7第4号令)的规定,2010年审核颁发的《重庆市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即将到期,按照两年审核一次的要求,决定开展鲜茧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2007年第4号令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条件”精神执行。

  二、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向当地区、县(自治县)政府茧丝绸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重庆市鲜茧收购资格申报表》及相关的支持材料。支持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收购站,所属房屋、场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

  3、收烘设备清单(评茧仪、烘茧机及热风烘茧设备应注明型号和生产厂家);

  4、经质监部门检定的收购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5、当年春季蚕茧收购资金计划来源渠道证明;(自筹及银行贷款);

  6、所属收购站(点)设置的详情表(包括:名称、性质、负责人、地址等)。

  (二)万州、涪陵、黔江、永川、合川、江津区六个中心城市按《重庆市人民政府200号令》和《重庆市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权行政委托书》及本通知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本区域的鲜茧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并于4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重庆市鲜茧收购站(点)明细表汇总》及《重庆市鲜茧收购资格申请表》送市外经贸委备案,并统一制证。

  (三)六个中心城市以外的其他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全面核实和把关,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申报的明确意见,并集中和汇总区域内所有申报单位的材料,于4月20日前报送重庆市蚕业管理总站审核,重庆市蚕业管理总站于4月30日前将审核后的《重庆市鲜茧收购站(点)明细表汇总》及《重庆市鲜茧收购资格申请表》送市外经贸委统一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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