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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2〕702号)


各盟市卫生局,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随着气温的升高,各地游泳场所相继开放,为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管,预防因游泳导致的介水传染病发生,保障群众游泳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全区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中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加强全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暑期和夏季高温炎热天气的来临,游泳场所将迎来开放高峰。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做好游泳场(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中注重强化经营者是游泳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采取切实有效监管措施,防止流行性结膜炎等介水传播性疾病的发生,确保游泳场所卫生质量和安全。

  二、突出重点,严格落实规范要求

  各地要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和《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规定,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游泳场所开放前审查和验收工作。要加强对游泳场所经营单位的技术指导,突出重点,强化落实,督促游泳场(馆)建立健全并落实传染病报告制度、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管理制度等,完善净化消毒等设施设备,按时开展消毒、通风和保洁工作,认真做好游泳池水日常消毒、游泳池水和浸脚池水更换和卫生检查等各项记录。要强化游泳场所开放前和开放期间水质监测,确保游泳场所和游泳池水质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三、强化监管,注重发挥舆论监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内卫监字〔2009〕185号)和《2012年全区公共场所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全部游泳场所开展一次拉网式专项卫生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游泳场所,要进行严肃查处。对存在严重卫生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对卫生消毒设施等不完善、水质监测指标不合格以及存在其他卫生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停业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者,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游泳场所监督检查结果和水质监测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地要公布游泳场所卫生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和查办群众的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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